當前環鏈型電動葫蘆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可靠性較好,但是在大噸位重物、高行程吊裝作業中還略有不足,如何保證環鏈型電動葫蘆的使用安全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。
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021年3月發布的市監特設發〔2021)16號文中提出要求:“除安裝了傳動式高度限位裝置的起重機外,其余新出廠的橋、門式起重機,自2021年5月1日起應當同時安裝兩種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,如重錘式、斷火式、壓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兩種。對于在用的橋、門式起重機,須在2022年3月31日前加裝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裝置。”
上述文件僅要求了第二級限位的形式,并未對其安裝方式作出規定,但是在GB/T6067.1-2010《起重機械安全規程》中對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設置有以下要求:
(1)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,第一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。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,還應留有足夠的空余高度,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。在特殊情況下,如吊運熔融金屬,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,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。
(2)第一級起升高度限位器切斷起升動力源后,仍可進行下降方向運動。
(3)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動作后,設備應停止運行,待檢修人員手動恢復后方可繼續使用。